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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你要我的本,我要你的头!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新民晚报的新闻报道,3月4日下午举行的议案会签活动上,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认为,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据马兰介绍,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笔者对“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的说法表示严重怀疑,在此不作深的探讨,但该说法至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下的融资乱象,触目惊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马兰指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马兰认为,删除这条是考虑到当时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加上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导致此类的集资行为多发。同时也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为此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马兰代表提出的建议,文字表述方面尽管不是很专业,但精神是很明了的,集资诈骗罪必须恢复死刑的处罚,以死刑处罚来震慑集资诈骗。

 

马兰提及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其实很有看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集资诈骗罪笔者备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包括之前),集资诈骗是存在死刑的。

 

仅仅四年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时,将该条删除了,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

 

这四年内,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舆论上的口水战打的很嗨很疯狂,其中一个很有代表性、历史性的案件是吴英的集资诈骗案件。某种程度上说,是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甚嚣尘上的声音救了吴英,反过头来,又因吴英的死里逃生,改变了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取消了死刑。我们先简单梳理下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一波三折。

 

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其后,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吴英侥幸死里逃生。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件数次量刑处罚的历程看,集资诈骗罪从轻发落的方向和姿势是很明显的。

 

集资诈骗取消死刑,从宽处理,社会效果如何呢?看看自2015年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以来,非法集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统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增长情况便知。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统计数据,2015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8.29%。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2015年呈井喷式增长,此后虽然增幅有所放缓,但去年以来P2P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中暴发,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由上述数据,很显然地可以看出,伴随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取消,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迎来井喷式增长,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严峻课题。虽说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增长不完全怪罪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取消,但这一因素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无以替代的。

 

我不知道那些当初呼吁给吴英手下留情的砖家们有没有在这波非法集资浪潮中上当受骗,如果上当了,你还会为当初的鼓与呼而欣喜吗?如果你没上当,你又是如何抵制和拒绝这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利诱惑的,能否透露透露?

 

刚刚看到人民日报关于金融乱象的新闻,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结束后,第二场“部长通道”举行。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对近年来的金融问题做了回应。

 

郭树清说,这些年有很多金融乱象,这些金融乱象许许多多都打着金融创新、科技创新这样的旗号,实际上做的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存款、乱设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活动,这是非常有害的。

 

郭树清提醒投资者,必须提高警惕,不能乱投资,不能乱参加集资,更不能借钱去投资。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官方的风险提醒很重要,但面对非法集资的群魔乱舞,立法层面也得与时俱进,该严刑峻法也得严刑峻法,虽说重刑主义不是历史的趋势,但对这波及面很广,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犯罪,立法层面必须有所作为。

 

从这个角度说,我很赞成人大代表马兰的提议,对集资诈骗犯,很有必要恢复死刑,你要我的本,我要你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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